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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内辱骂他人构成侵犯名誉权

日期:2020-09-28

案情简介:


张某是一家水果店老板,凭借着多年经营,积累了一批老顾客。为了更好带动老顾客,吸引新顾客,建立水果店微信群来进行定期促销。群里的顾客还享受免费派送的服务,不久群里人数达到了500人。但没想到有一个人却给张某一个意外的惊吓。其为张某的邻居刘某,在拉进来后没几天,在群里公开发了一段攻击张某自身及其家人的及其侮辱性的信息,其内容低俗不堪,可以说是不忍直视。


想到群里有接近500人都会看到这种内容,张某便气不打一处来,随后却发现发文人已经退群。无奈之下,张某选择报警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二、法律分析: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某发布的侮辱信息在一个500人的群内,其中不仅有张某的顾客、合作伙伴,更有其家人朋友。因此,这则信息的发布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张某品德、声誉、形象的社会评价,客观上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并造成一定影响。但介于刘某在事发后确有悔意,并已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在兼顾法理与情理的基础上,最终判令刘某在微信群内向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三、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四、法律惊醒:


网络虽具有虚拟性,但也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不是法外之地,更不可以成为报复他人的“异域空间”。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治社会,我们的一言一行均受到道德、法律的约束,凡事三思而后行,是保护他人,也是更好地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