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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陕西某甲公司、陕西某乙公司和朔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

日期:2021-10-22

案件简介

2017年3月26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朔州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协议》,张某某向朔州某公司购买某型号汽车。张某某已支付价款,朔州某公司已交付汽车。张某某于2018年4月20日向朔州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申请上户时,因该批次车辆不符合国内排放标准,所以不能为其办理上户登记。故,原告要求三被告退还购车款及利息。经查明,被告陕西某甲公司是原告所购某型号汽车的生产厂家;被告陕西某乙公司系某甲公司的子公司;被告朔州某公司是被告陕西某甲公司的朔州经销商。

一审审理法院认为,三被告明知涉案车辆不符合我国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仍销售给张某某,致使张某某所购汽车无法上户正常运营,所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朔州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协议》属无效合同。被告朔州某公司作为陕西某甲公司和陕西某乙公司的经销商,陕西某甲公司和陕西某乙公司对其具有监督责任,因此两被告存在过错。综上,三被告需返还原告的购车款及利息,原告需返还车辆。

原审被告陕西某甲公司、陕西某乙公司认为,自己主体不适格,且原告所受损失系原告本人及被告朔州某公司所致,故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故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陕西某甲公司、陕西某乙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且驳回被申请人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或改判由被告朔州某公司承担买卖合同责任。再审审理法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由再审申请人承担本案责任违反合同相对性原理,对合同无效后责任承担未加以区分,适用法律错误,故撤销原二审判决,由朔州某公司返还原告的购车款,张某某返还车辆。

案件评析

本案中,看似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实则蕴含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二者存在竞合时,当事人只能择一进行诉讼。原一二审判决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混淆,直至再审才得以纠正。在当事人连败两局的情况下,李水民律师及其团队细心梳理案件思路,坚持提出再审申请,经过有效辩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终于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