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尚有未决诉讼的情况下,对直接竞争者的产品在第三方平台实施投诉、攻击、警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一般商业道德,其损害具有紧迫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诉前行为禁令形式加以规制;诉前行为禁令请求超出阻却其所面临的不合理损害的部分,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案情】
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营有一款名为“狼人杀”的手机软件。2017年8月29日,假面公司(乙方)与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游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有《“狼人杀”商标授权使用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乙方使用甲方所持有和正在申请的“狼人杀”商标。2017年10月19日,基于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与云睿公司、游星公司关联公司狼人杀(海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所签订独占许可协议。网易雷火公司向苹果应用商店针对假面公司“狼人杀”软件进行投诉,以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要求下架。2018年5月12日,假面公司收到云睿公司、游星公司联合发出的《终止授权通知书》,该通知书以假面公司违约为由,通知解除双方所签订《“狼人杀”商标授权使用协议》,假面公司随即提出异议。2018年9月3日,假面公司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云睿公司、游星公司、狼人杀公司、网易雷火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云睿公司、游星公司所发出《终止授权通知书》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先前商标使用协议,并要求四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在苹果应用商店继续使用“狼人杀”商标的行为,向原告赔偿损失1200万元。
2018年10月22日开始,网易雷火公司、狼人杀公司、云睿公司、游星公司开始分别或者共同向国内11家第三方手机应用市场平台针对假面公司所开发“狼人杀”软件展开投诉和警告(并针对部分平台提起诉讼),要求对该软件采取屏蔽和下架措施。期间部分第三方平台选择对假面公司软件进行删除下架处理。2019年8月19日,假面公司向本院就网易雷火公司、狼人杀公司、云睿公司、游星公司的行为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1.责令四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针对申请人开发的应用程序“狼人杀”向任何应用市场恶意投诉要求下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投诉的,立即撤回;2.责令四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散布针对申请人开发的应用程序“狼人杀”的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3.以上行为保全期限以人民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之日起至向人民法院此后提出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案件终审判决生效之日为止。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四被申请人所采取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一般商业道德,已经超越一般市场竞争行为边界,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假面公司因四被申请人所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正在遭受的损害已经导致其市场份额明显减少、商誉产生持续贬损,并且损失仍有进一步继续扩大的可能性,最终或因此完全失去市场、被排除在该细分领域市场竞争之外,属于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假面公司所申请四被申请人停止投诉、警告行为的保全请求应予支持。但假面公司所提出其余的行为保全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遂裁定:一、云睿公司、游星公司、狼人杀公司、网易雷火公司立即停止对假面公司所开发、运营应用程序“狼人杀”向应用市场和新浪微博的投诉行为(含警告、请求下架、申请屏蔽等类似行为在内);二、驳回假面公司其他保全请求。
本裁定作出后,云睿公司、网易雷火公司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经本院组织听证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后,裁定驳回了复议申请。目前涉案当事人已放弃诉讼,进入全面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