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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健民小食品批发部、兴平市益士利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日期:2020-11-10

【裁判要旨】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仅要比对相关字形、读音、结构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还要考虑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及公众认知程度;为描述产品主要原料所用措辞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应在正当范畴内使用。本案涉及食品安全方面,更应从严监管、从严处罚,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案情】

2014年12月14日,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咖啡、饼干、蛋糕、薄烤饼等。2017年1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3055691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江中公司。2018年10月23日,江中公司委托代理人向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证明在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贝斯特小食品商城二楼,店面门头为“好时食品”(门牌为2-5-1、2号)的店内,购买了外包装标有“猴菇”的饼干四盒,单价4.5元,并取得“收款票据”一张。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就上述购买行为出具了(2018)西莲证民字第10021号公证书。该店铺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健民批发部。益士利食品厂认可被控侵权产品系其生产。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为长方体纸盒包装酥性饼干;在主视图、顶面、左右侧面及背面均突出标注有“猴菇”字样,该字体与江中公司第13055691号注册商标文字字形相似;主视图及背面左上角另标有“益通”字样;包装底面载明产品制造商为益士利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1日。

江中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健民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2.益士利食品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3.健民批发部、益士利食品厂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4.承担诉讼费用。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江中公司合法受让第13055691号注册商标,该商标现处于有效状态,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被控侵权产品为饼干,与江中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突出标注的“猴菇”字样,该字体与江中公司第13055691号注册商标文字字形相似、读音相同,虽然“姑”与“菇”存在一定不同,但该点差异不易区分,施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容易将二者混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江中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益士利食品厂使用的“猴菇”字体大且在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已经超出了为描述商品的主要原料而正当使用的范畴,故益士利食品厂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健民批发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均构成对江中公司第13055691号商标权的侵害。健民批发部销售侵权产品,不但可以查明侵权产品来源,且江中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健民批发部明知系侵权产品而故意销售,故其仅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江中公司起诉要求判令益士利食品厂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模具,该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如下:一、健民批发部、益士利食品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益士利食品厂江中公司损失5万元;三、驳回江中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