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张某某诉胡某某离婚案
------因家暴致残的受害人应获得伤残补助金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女)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感情尚好,后因胡某某流产及琐事,双方经常争吵、打架。 胡某某曾因遭受家暴报警,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张某某曾三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被驳回。法院在第三次审理中向双方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后再未打架。现张某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胡某某要求张某某支付伤残补助金,提供病历证明患有肝血管瘤、抑郁症、双肾挫裂伤等病症,并申请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准许双方离婚,并认为张某某因家庭暴力被公安机关处罚,法院曾向双方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张某某家暴行为属实,胡某某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故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关于伤残等级赔偿的标准,判令张某某补偿胡某某伤残金13万元。鉴于胡某某身体多病,且无固定工作与收入,亦无住房,生活困难,张某某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判令张某某应对胡某某给予经济帮助,酌情支付经济帮助费2万元。
【案例2】
李某某诉唐某某离婚案
---因长期家暴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应获得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基本案情
1980年,李某某(女)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唐某某经常殴打李某某。2006年3月,唐某某殴打李某某,致李某某轻型颅脑损伤,身体两处骨折等,住院4天,唐某某被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9月,双方再次打架,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2014年、2015年期间,双方都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现原告李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认为被告唐某某多年的暴力行为致使自己身体、精神状况受到很大损害,要求离婚,依法分割财产,赔偿因家暴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失。被告唐某某以自身年老多病,晚年需要照顾为由不同意离婚。
(二)裁判结果
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医院诊断证明、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被告唐某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属实,给李某某身体、精神造成一定损害,被告唐某某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酌情判令被告唐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案例3】
王某诉陈某离婚案
----遭受家暴的受害人离婚时应适当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陈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陈某经常殴打原告王某,导致原告受伤,严重的伤害夫妻感情。被告陈某承认殴打、辱骂原告王某,但自认为错在原告及其家人,因为对原告及其家人不满,长期压抑,积怨颇深造成。审理中法院查明被告陈某名下存款约9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长期争吵、缺乏沟通、互不信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被告陈某虽暂不同意离婚,但其答辩的言辞强硬,没有给夫妻感情的改善留有余地。故对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被告陈某经常殴打、辱骂原告王某,其对夫妻关系破裂存在明显的过错,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原告王某应当适当多分。判令准许双方离婚,被告陈某名下9万余元存款,原告王某分得6万元。
【案例4】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因图谋报复致伤二人而获刑
(一)基本案情
2008年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苟某某(女)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婚后李某某发现苟某某与他人关系暧昧,双方经常争吵。2013年7月初,苟某某诉请离婚,李某某要求苟某某撤诉,遭拒绝。7月7日早8时许,李某某将苟某某压倒在床上双手掐其颈部,苟某某之母进入屋内阻挡未果,跑向院子呼救,李某某先用起子在苟某某的后脑部、脖子上连刺3-4下,又持斧头追撵并砍伤其岳母,后逃离现场,次日投案自首。经鉴定,苟某某及母亲均为重伤。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妻子苟某某要求离婚而图谋报复,致伤其妻子及岳母,造成二人重伤,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案例5】
周某某虐待案
----虐待上门女婿致其服药身亡而获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系被害人邓某(殁年21岁)的岳父。2014年1月,邓某与周某某女儿结婚,入赘到周家。婚后,周某某以家长的身份,长期对邓某施行辱骂、殴打及体罚,将邓某工资全部没收,强迫邓某与妻子分居单独居住。同年6月24日、26日晚,邓某与妻子因琐事发生争执,周某某又呵斥、谩骂并再次持三角皮带抽打邓某。邓某不堪其辱服农药身亡。尸检发现,邓某身上遗留的新旧伤痕达15处。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长者自居,对入赘到其家的邓某经常辱骂、殴打、体罚,进行身体摧残和精神折磨,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罪。邓某入赘周家仅半年因不堪忍受而服毒死亡,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后果十分严重,应依法严惩,唯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以虐待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6】
高某某故意杀人案
-----长期施暴且酒后殴打妻子致死而获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24岁)系夫妻,被告人高某某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妻子王某某。2013年10月6日晚,被告人高某某酒后回其住所,嫌王某某起床速度缓慢,即殴打王某某,王某某跑到房外后,被告人高某某追上将其踹倒,在其头部连踢数脚,并两次将其提起后摔到地上,致其昏迷。之后,被告人高某某怀疑被害人王某某假装昏迷,用凉水浇并用皮带抽打,见王某某一直未醒,才将其放到床上休息。次日9时许,高某某见王某某仍然昏迷不醒,将其送往医院,王某某已经死亡。被告人高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长期有家庭暴力行为,本次又酒后无端殴打被害人王某某,且持续时间长,手段残忍,不计后果,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公安人员指定的地点等候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高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7】
陶某某诉申某某离婚案
----法院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双方和好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陶某某(女)与被告申某某于1983年结婚,生育一女。1985年以后,被告经常打麻将并饮酒,原告劝说无效反遭打骂。2011年12月,因原告向被告询问家中的棉花出售价款,三日内被殴打4次,致原告身体受伤。原告陶某某诉请离婚,并申请法院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法院立案受理后第二日,根据原告陶某某的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原告陶某某与被告申某某分居生活50天。二、禁止被告申某某对原告陶某某及家人进行殴打、辱骂,同时不得骚扰原告陶某某及子女的正常生产、生活。法院在向被告送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其对原告陶某某实施家暴行为的违法性,以及不履行或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律后果。被告申某某认识到错误,主动向陶某某认错并承诺今后不再打骂,取得陶某某谅解,双方和好。随后,陶某某撤回离婚诉请。
【案例8】
张某某诉袁某某离婚案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我省发放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女)与被告袁某某于2009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16年2月,原告张某某诉至法院,称被告袁某某常于酒后殴打自己,近日,被告再次实施家暴,其报警后派出所已调解处理,现要求离婚,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告辩称,自己一般不与原告吵闹,有时生活不顺心曾动过手,但并非原告所言,不同意离婚。
(二)裁判结果
法院依原告袁某某申请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向双方当事人、当地派出所、村委会送达。并告知被告,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当地村委会、派出所都会监督其行为,如果再次实施家暴,违反裁定内容,将依法被训诫、罚款或拘留。经过教育,被告认识到自身错误,表示以后不再殴打原告。 法院考虑到被告对自己行为非常后悔,现双方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地步,在原告人身安全有保障的情况下,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9】
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依附于诉讼可单独申请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女)与被申请人涂某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因双方发生矛盾,申请人张某直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称2015年元月,被申请人殴打自己,砸坏其住所的家具家电,已报警处理。被申请人还多次扬言要去其工作单位和住所闹事,胁迫其书写显失公平的材料,请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后认为,双方经常发生吵架、打架。故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涂某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张某及其近亲属。2、禁止被申请人涂某某骚扰、跟踪申请人张某及其近亲属。3、被申请人涂某某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禁止被申请人涂某某在距离申请人张某住处200米范围内活动。法院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对双方进行了训诫,再未发生打架。此后,双方到法院调解解决离婚纠纷。
【案例10】
庄某某诉孙某某离婚案
----家庭冷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一) 基本案情:
庄某某(女)与孙某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遂外出打工。2009年、2012年原告两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认为自己长期一人在外打工,被告对自己不闻不问,双方冷淡疏远,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已逾二十年,且育有二子,本应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不能有效沟通,长期互不关心、互相漠视,双方虽未有肢体冲突,却精神上相互伤害,消磨了彼此感情,逐渐冷淡疏远,造成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虽经多次劝解,但夫妻关系一直未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